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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期应该从哪天开端起算?

时间:2024-01-15 14:52:26 来源: 资讯动态

  ,应以被告人实践被拘押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,然后依据所判刑期确认其刑期的停止日期。

  关于判定履行之日前没有被先行拘押的,应以判定宣判之日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,然后依据所判刑期确认其刑期的停止日期。理由在于: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被告人,假如没有被先行拘押的,判定宣判时有必要对被告人予以收押,故该日便是被告人在刑期履行之日前被先行拘押的日期。

  关于判定履行之日前,被告人已被先行拘押、但拘押期间有连续(即俗称抓了放、放了又抓)的、或许被先行拘押后又取保候审的,应以最终一次被拘押之日(取保候审的,即为宣判之日)作为其刑期的起算日。在此之前先行被实践拘押的时刻应依法予以折抵,然后确认其刑期的停止日期。”

  但实践中的“判定履行之日”一般并非是判定书上确认的刑期起算之日,咱们还应该重视履行告诉书的日期和实践履行的日期。

  需求留意的是,履行告诉书一般只会送达看守所、监狱、以及被告人自己,不会直接送达家族和律师。因而,为便于将来的弛刑、假释,主张被告人在收到履行告诉书后经过邮递方法寄给家族或许律师,以便于保存。

  一般来说是在收到履行告诉书30日内移送至履行机关。实践中,在被告人入监之后,监狱还会经过电话或书面方法告诉家族。

  以有期徒刑为例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弛刑、假释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规则》第六条规则:

  由此可见,不管是弛刑仍是假释,判定履行日期即刑期的起算日期特别的重要,而实践中往往以实践入监时刻作为判定履行之日,而不是判定书上载明的刑期起算日期以及履行告诉书的日期。